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园范围内所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安防监控设施设备;
(二)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
(三)配电室设施设备及供配电系统;
(四)电梯等特种设备;
(五)服务器及核心网络设备(含虚拟服务器);
(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需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设施设备。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内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停用、拆除、遮挡或妨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与功能发挥。
第四条 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部门;后勤管理处负责配电室、电梯及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服务器及核心网络设备的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各使用单位承担所属设施设备的直接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共同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安防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第六条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保密部位等安全建设实施的安防监控。
第七条 校园安防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他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八条 全校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由保卫处统筹负责,保卫处作为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修。
第九条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安防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保卫处统筹管理。
第十条 新增安防监控摄像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研究、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报学校批准后,保卫处会同使用部门制定安装方案,由保卫处审核实施。
第十一条 安防监控系统前端的日常维修由保卫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统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按照报修程序申请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安防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存储容量,确保录像资料完整保存。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同时确保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部门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部门与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安防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十五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
第十六条 对监控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权限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包括设备操作权限、录像资料调阅权限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予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防止账号被盗用。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技能、维护知识、安全保密知识等,不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单位(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调阅部门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监控视频调阅申请审批表》,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处审批。
2.一般性事件(如普通偷盗行为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
3.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
1.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
2.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监控视频调阅申请审批表》,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调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期拷贝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的,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由保卫处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控设备的安全防护,监控室应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确保设备及录像资料的安全。监控设备应设置访问密码,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设备及系统。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及杀毒软件,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侵害。
第二十三条 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及设备相关信息。严禁将监控设备用于采集与校园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将监控录像资料用于非法目的。对因违反保密制度导致信息泄露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栓、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铃等固定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要求全体师生都要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识。
第二十六条 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识。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管理部门许可。
第二十七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识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师生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消防网格员负责学校各个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治安消防科专职人员负责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定期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检查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具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并建档管理。
1.每日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整改。
(1)占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锁闭疏散门。
(4)在疏散楼梯上堆放物品。
(5)破坏、覆盖、挪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具。
2.每月对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具的性能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更换或维修。
3.每月进行一次电源切换试验,以检测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的完好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日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外观检查
(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再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的再进行防腐处理。
(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2.定期检查
(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第四章 配电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间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三十五条 与供电单位或用户(调度员)联系,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负责人必须复核校对无误,并且将联系内容和联系人姓名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检电、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接临时地线,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代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向设备合闸送电。
第三十七条 停电拉闸必须按照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第三十八条 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熔断器都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刀闸的操作把手要锁住。
第三十九条 用绝缘棒分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分合高压刀闸和断路器,都应戴绝缘手套。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问操作。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间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人。
第四十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时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四十一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多股裸软铜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手套。不许检修人员自行装拆和变动接地线。
第四十二条 在电容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放电,放电后接地。
第四十三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间操作把手,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四十四条 低压设备带电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中要藏工作帽,穿长袖衣服,藏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工作。相邻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材料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禅等工具。
第四十五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三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断开电流开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三端的专用端子上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中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便进行抢救。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变压器起火时,只有在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
第四十七条 配电室安全操作管理
(一)后勤处为学校配电室和配电系统的日常管理部门,电工负责配电系统的安全操作管理。
(二)配电室应门窗齐全,设在建筑物首层的配电室窗户应装设护栏,配电室门应加锁,在门窗上设置警示标志。
(三)配电室严禁堆放物料,更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临时或长期存放室内。但下列物品除外:
1.必备的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靴、临时接地线);
2.日常清洁所必需的用具(如:扫把、抹布等);
3.电工专用工具及备件;
4.消防器材。
(四)保持配电室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到配电柜无积尘,室内无堆物、积水。
(五)低压配电柜前地面(双面围护的柜前后地面)应铺设宽度1米等长的稳胶绝缘垫、配电柜上开关手柄或按钮、指示灯,仪表下方应标签或文字标注名称。
(六)除供电部门有关人员及上级主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配电室内。如确需进入应经后勤处领导批准,并应有电工跟随、监护,严禁在配电室内吸烟及长时间逗留。
(七)其他配电线路、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使用。
第四十八条 配电室的日常巡视检查
(一)配电室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在夏季高温季节和负荷高峰时段,应对配电室重点部位增加巡视检查的次数。
(二)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仪表、信号装置的指示是否正常;
2.导线、开关、接触器、接线端子等有无过热及打火现象;
3.电气设备的工作噪音有无明显增加和有无异常声音;
4.对配电装置与仪表表面进行清洁,对堂内环境进行清扫;
5.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 配电系统的定期检查及维护
电工应每月或季度对配电系统进行检修,时间应安排在不影响教学及办公的情况下并提前向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配电室开关、接触器触点的使用情况,必要时修复或更换。
(二)检查配电室紧固接线端子与导线接头,如过热氧化严重时应修复。
(三)检查配电室导线,特别是导线出入管口处的绝缘是否完好。
(四)检查配电接地装置是否良好。
(五)其他配电线路和设备的检查。
(六)每月对发电机设备进行一次运行启动。
第五十条 新学期开学之前,对配电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电缆沟进户保护管的密封情况。
(二)电井进出口密封情况,做好防雨、防风、防尘工作。
(三)有无小动物钻入配电室的通道、孔洞等。
(四)地势较低的配电室,室外雨水或雪水有无倒灌的可能。
(五)配电室有无漏水的可能。
第五十一条 如果有停电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随即向上级领导和后勤处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 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定期对配电室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做好相关记录。
(二)加强对用电情况巡视,注意观察电压负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三)配电室内严禁吸烟。
(四)检查消防设备及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五)配电室内应保持环境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堆放杂物。
第五章 电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登记制度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节能要求的电梯。
(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三)电梯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及时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电梯的相应位置设立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应急电话、使用注意事项。
(五)电梯暂停使用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标识。
第五十四条 电梯作业人员管理
(一)作业人员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后,再从事电梯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作业人员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使用、违章操作电梯,有权拒绝违规指挥。
(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作业人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如实填写电梯运行记录。
(五)相关责任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节能知识。
第五十五条 定期检验
(一)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主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不得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对在用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有效性和使用标志、警示标志、使用注意事项的张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好电梯检验的准备工作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十六条 电梯改造维修和报废
(一)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对改造维修承担单位的方案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改造维修承担单位的改造维修过程进行监督。
(四)督促改造维修单位对改造维修的电梯申请监督检验。
(五)对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资料、监督检验证书进行归档。
(六)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予以报废。
(七)报废的电梯应向原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报废的电梯应当在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根据需要设立档案室(柜),逐台建立电梯档案。电梯档案应包括:《电梯使用登记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制造文件;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日常使用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改造维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其他如停用、延期检验申报批准等资料。
(二)应建立电梯档案交接、借阅和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八条 电梯安全奖惩
(一)对遵守电梯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电梯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造成事故或后果的,根据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适当经济处罚。
(三)对违反电梯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 发现困人故障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安排人员现场安抚,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二)报告电梯维保单位及学校安全管理人员;
(三)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四)切断机器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
(五)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保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六)机房内非专业人员放人时四人操作,至少两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一人监护并注意平屋标记;
(七)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八)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九)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人;
(十)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
第六十一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产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设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
(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十二条 应按照电梯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上级要求,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电梯事故隐患。
第六十三条 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条进行登记,建立电梯事故隐患台账。
第六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治;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
第六十五条 在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十六条 应优先保证事故隐患整治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第六十七条 应按季度和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主体责任(法定义务)
(一)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包括实行许可的零件)
(三)应当根据相关要求,组织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签订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2.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3.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四)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至少一名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应当建立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保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9.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仗备作业人员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七)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八)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九)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
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制定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7全面检查电梯故障或异常,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9.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0.对电梯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1.按照相关要求,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十一)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5.发现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监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对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十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十三)相关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十四)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十五)其他相关要求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十九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涉及其他特种设备操作,如:焊割作业、起重、吊装等。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作业,必须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作业期间应清除作业区域内非作业人员及周围易燃、可燃物。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作业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作业台账。
第六章 服务器托管管理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器包括虚拟服务器和实体服务器,托管服务对象为学校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利用托管服务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禁止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一切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服务器托管服务分为虚拟服务器托管服务和实体服务器托管服务,具体如下:
(一)虚拟服务器托管服务:为了满足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工作需求,学校以“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为设计理念,搭建了统一的云计算平台,通过虚拟化技术为数字校园平台和各信息应用系统提供算力和存储支持。各单位在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时,依据信息系统的需求向学校申请虚拟服务器资源。
(二)实体服务器托管服务:各单位根据需要可将实体服务器托管至信息技术中心,服务器托管服务仅限于现行已托管的服务器,信息技术中心原则上不再接受实体服务器托管,仅提供虚拟服务器。各单位如确因业务需要,须提前与信息技术中心说明原因,确认部署方案可行性,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在申请时须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虚拟服务器资源使用申请表》,指定在岗职工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服务器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签订《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服务器托管使用协议书》,完成虚拟服务器的使用申请或服务器的托管手续,明确填写用途、主要配置、单位负责人、系统管理员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出的虚拟服务器软、硬件配置需求,经学校评估通过后,信息技术中心提供相应的硬件配置及操作系统初始环境。信息技术中心不负责配置和管理虚拟服务器内部系统,通用环境配置架构如Apache、IIS、Tomcat、PHP、ASP.net、MySQL、SQLSERVER等需用户自行安装配置。
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中心不受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服务器。凡因隐瞒不报或违反规定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均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虚拟服务器申请使用期限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到期前1个月内完成申请续用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信息技术中心到期将注销该虚拟服务器,且所有数据及系统将自动销毁,资源自动收回且无法找回。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用过程中不得利用申请或托管的服务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如因此引发网络安全事件,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通过堡垒机远程连接的方式,独立对服务器进行系统安装、补丁更新和病毒防护,独立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管理与运维,并承担自身管理的全部责任。
第七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对自己使用的虚拟服务器和托管服务器上运行所有软件版权(许可或使用权)问题负责。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突破、改变或试图改变所申请或托管的服务器的用途,不得关联校外域名、私自架设代理服务器、架设虚拟机、将服务器充当下载中转站等,不得制作、使用、传播计算机病毒软件、黑客软件、P2P软件等。
第八十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其服务器上的应用和数据的安全性负责,须定期做好系统升级、数据备份、安全措施的优化调整等工作。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等情况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存好虚拟服务器和托管服务器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数据库和系统的重要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员必须进行服务器首次使用及周期性系统密码修改,自行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和密码,信息技术中心不提供密码找回服务。如因系统账号或密码泄露,造成整个服务器系统受攻击,或服务器信息内容遭破坏、丢失或被发布等,由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并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虚拟化服务器统一平台的底层技术支持工作,定制服务器的CPU数量、内存空间、硬盘容量,提供可靠的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edu域名注册及相关安全防护、流量监控等技术服务,确保设备物理安全,并保障虚拟化服务器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由于不可抗力,或出现虚拟服务器网站严重危害学校网络安全及运行等情况,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停止该虚拟服务器的运行。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为虚拟服务器和托管服务器提供合格的硬件存放环境,确保供电、制冷和网络的正常,并就设备的日常物理安全进行监控,保证托管服务器托管环境和虚拟服务器的硬件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服务器上运行的应用和服务不承担运行和管理责任。
第七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十五条 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为:
1.单台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2.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八十六条 我校的大型贵重仪器属于院级管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委托使用单位作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托管单位。在满足院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八十七条 要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职员)担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做到:
1.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操作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按学院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3.建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档案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八十八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实验教学管理中心通报情况。
第九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九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院外使用。必须借用时,应经二级学院批准,并严格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十二条 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未经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批准,不允许改变用途,更不允许用于批量产品加工与制造。
第九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充分论证,首先由使用二级学院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报废申请,写清报废原因,连同初步论证结果上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财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论证后,报学院审批。
设备效果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降级手续同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各设施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和学校重要设施设备管理实践,适时进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