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7-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校园交通秩序,加强对进出、停放校园车辆的规范化管理,有力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坚持“依法管理、从严规范、适度处罚”的工作原则,树立预防为主、行人优先、服务师生的工作导向,全面加强交通安全规范化管理,学校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同管理本单位人员车辆。


第二章  车辆出入控制

第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车辆进入校园实行审批备案制,录入车辆管理道闸系统后准入通行。

第四条 校外车辆通过访客系统预约入校,出租车、共享车严禁入校。

第五条 学校学生严禁驾驶小轿车、电瓶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严禁装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资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 校内教职员工电动车、摩托车实行校内制式牌照管理,禁止无牌车、改装车入校。

第八条 工勤服务车辆实行红、黄、蓝、绿牌对后勤保供、工勤维修、快递转运、网络维护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章  规范行驶

第九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限速25KM/h。

第十条 在校园内车辆严禁超速、超载、鸣笛、使用远光灯、酒后驾驶、校内练车;非机动车禁止载人。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的电动车、摩托车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学校主干道骑行。

第十二条 工勤服务车辆严禁在上下课高峰期师生通行的主要路段通行,确需通行的可在其他路段绕行。服务保障人员按规定着装骑行机动车。

第十三条 校外商务车辆根据需要分时段错峰进出校园。


第四章  规范停放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一切车辆一律不准乱停乱放,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非车棚(库)或未划停车线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电瓶车、摩托车禁止停在地下车库等密闭空间。长期停放或“僵尸车”将被强制清理。

第十五条 学校用车选购或租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指标要求。租用车辆运送师生时,租用单位必须与有资质的车辆运输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车主(公司)方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严禁在校园人行道、地下车库通道、教学核心区、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或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章  规范充电

第十八条 电瓶车在学校专用充电桩充电,严禁入楼入户、飞线充电、改装电池、携带电池进入室内充电。

第十九条 小型汽车在学校专用充电桩充电,严禁私自安装充电桩充电。


第六章 特种(特殊)车辆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特殊车辆(如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军车、公务用车、工程抢险车)凭特殊标识或执行任务证明,经门岗与学校相关部门核实事由,登记后即可进入,无需经过访客系统审批。

第二十一条 20吨以下的施工车辆需按流程经访客系统审批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二条 工程车、牵引车、液灌车、混凝土泵车、吊装车、高空作业车、勾臂车、吸污车、定制改装车、重载车(20吨以上)等特种作业车辆实行线下按程序审批,发放通行证后方 可入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原则上同普通车辆进入的校门一致,可根据特殊需要经审批后选择从其他校门进入。

第二十四条 特种车辆原则上避开人流高峰时段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在校园按规定路线行驶,原则上不得驶入人流密集地段。

第二十六条 特种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在驶入人员密集区、弯道、路口等路段需降至10公里/小时以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车辆必须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鸣笛、超车或争道。

第二十八 特种车辆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场或泊位内,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学生活动区及宿舍周边。

第二十九条 特种车辆造成设施损坏(如井盖、路面)或交通事故的,需全额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 电动车、摩托车1次违规行驶、违规停放,贴单警告,第2次违规的没收校内车牌,禁牌1个月。电动车1次违规充电的,没收校内车牌,禁牌1学期。

第三十一条 车辆校内行驶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短信提示警告;50%以上,100%以下的,短信提示警告并全校通报;超速100%以上的进入校园交通系统黑名单管理;第1次超速100%的一周内禁止入校通行,第2次超速100%的一月内禁止入校通行,第3次超速100%的一学期内禁止入校通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停车辆按规定进行贴单警告,违停2次以上的进入校园交通系统黑名单管理,一周内禁止入校通行。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对超速、违停车辆每半月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保卫处要立即保护现场,必要时报告交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本规定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渝贸院发(2024)77号文件予以废止。